1 政府投资项目的定义
政府投资项目是一个在我国改革开放中出现的新的概念。政府投资项目是指 为了适应和推动国民经济或区域经济的发展,为了满足社会的文化、生活需要, 以及出于政治、国防等因素的考虑,由政府通过财政投资,发行国债或地方财政 债券,利用外国政府赠款以及国家财政担保的国内外金融组织贷款等方式独资或 合资兴建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这个概念是从理论上加以分析得出的,从目前已 有国家或地方政府发布的各种文件中尚难以查到上述提法。
在此之前,政府投资项目又称财政性投资项目。财政部财基字[1999]27 号文 《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投资项目工程预、结算审查操作规程》中明确指出:财政 性基本建设资金投资项目指经政府职能部门批准立项,由各类财政性基本建设资 金投资或部分投资的项目,该文件进而又明确了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包括以下五 项内容:
① 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
② 财政预算内其他各项支出中用于基本建设项目的资金;
③ 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专项基金中用于基本建设项目的资金;
④ 财政预算外资金中用于基本建设项目的资金
⑤ 其他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
财政部财基字[1999]37 号文在 27 号文的基础上,进一步规范化,并明确提出 了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投资项目的概念,即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投资项目是指经 政府职能部门批准立项,由各类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投资或部分投资的项目,内 容同上。 从上述分析可看出,对于政府投资项目的概念的认识是一个渐进加深认识的 过程,这反映出财政部基建管理机构对这个问题的创新思维。政府投资项目无疑 比财政性投资项目的内容更宽,也更准确地指明了财政部门进行投资管理的范围。 这对国家各级财政部门加强对国家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使用的管理和控制将起到 积极的促进作用。
2. 政府投资项目的分类
政府投资项目根据不同方法,可作如下不同的分类:
2.1 财政性投资项目
包括财政预算内、预算外基本建设资金投资的项目,包括使用纳入财政预 算管理专项基金中的用于基本建设投资的项目。
2.2 国债专项投资项目
国债专项资金是近年来中央财政通过增发国债专项用于基础设施等方面建设的资金,除部分资金用于技术改造项目的贴息外,绝大部分是用于基本建设项目。 国债专项资金中,无论是中央财政投资、中央补助地方投资还是转贷地方资金, 都是财政资金,因此必须纳入财政基本建设支出预算管理范围。
2.3 财政担保银行贷款建设项目
由国家或地方财政承诺担保的银行贷款建设项目大多是非盈利的公共项目, 也包括少量虽盈利但投资回收期较长项目。对于非盈利的项目,一般由财政负责 筹措资金还本付息;少数有盈利但投资回收期较长的建设项目,也由各级财政承 担风险,故此类项目也应纳入政府投资项目严格管理。
2.4 国际援助建设项目
国际援助支持的建设项目,一般侧重于对受援国的基础设施和公共建设项目 提供无偿援助或低息(无息)贷款,受援国政府是项目资金的接受者,并负责项 目资金的运用。对于大型政府投资项目提供援助的国际组织主要有世界银行及其 他区域性经济组织(亚州开发银行),友好国家的援助也是国际援助项目资金的重 要来源。
3 政府投资项目的特点
由于政府投资项目是以政府财政基本建设资金为投资主体的项目,所以它具 有与一般投资项目不同的特点。从理论上分析,政府投资项目应该大多数是为社 会提供公共产品,即主要提供非盈利的为社会大众所需的项目。但也可能会包括 一些虽盈利,却难以收回投资或投资回收期较长的基础设施项目。在近期,政府 投资项目也可能会因国家发展高新技术产业,迎接知识经济挑战的产业政策而涉 足部分高风险、高收益的高新技术产业等。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概括出政府投资 项目的主要特点为:
3.1 政府投资项目大多数集中在为社会发展服务,非盈利的公益性项目。
这是由政府投资项目的性质所决定的,这种性质就是非盈利性。因为在市场 经济体制下,一般经济组织的投资活动都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所以除政府财 政基本建设资金以外的投资都会追求高收益的回报,而对非盈利、难以盈利或投资回收期较长的项目则不会涉足,但这些非盈利、难以盈利或 [1] [2] [3] [4]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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